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统计、审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在财政、税收等方面扶持技术市场的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