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