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企业单位支付的技术价款、报酬、使用费或者佣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摊入成本。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价款、报酬、使用费或者佣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事业费中列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