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企业单位支付的技术价款、报酬、使用费或者佣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摊入成本。
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价款、报酬、使用费或者佣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事业费中列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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