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予以公开。对超范围、超标准的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