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技术交流、交易活动和技术市场的基础性建设,以及技术市场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支持技术市场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