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由市或者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