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撤销登记证明,并可以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