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