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中卖方、中介方是自然人的,其个人所得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