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登记证明,向主管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其技术交易的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