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三章 技术市场服务 第十七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三章 技术市场服务 第十七条 从事技术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从事技术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