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市场秩序

第十条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市场秩序 第十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的;
(二)侵犯他人专利权、技术秘密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
(三)作虚假广告、宣传的;
(四)串通投标的;
(五)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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