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