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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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
第五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
第七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人...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八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八条 招标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
第九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但是选择投资主体、经营主体等...
第十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
第十三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四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未经招标人同意...
第十五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
第十六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
第十七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由下列部分组成: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方法和...
第十八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总额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一...
第二十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或者以不合理的地域、行业、所有制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撤回投标的,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接到通知后,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返还其投标保...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基础...
第三十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标底作为评...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可以...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
第四章 监 督
第四十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监 督 第四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招...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监 督 第四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任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监 督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监 督 第四十三条 本市对地方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专项稽察。专项稽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投标当事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招...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监 督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监 督 第四十五条 本市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
第五十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擅自增加审批事项和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自主权的,对于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