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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