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