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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