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