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