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监 督 第四十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监 督 第四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协调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