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
第十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八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八条 招标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九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但是选择投资主体、经营主体等...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十一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十二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
← 查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