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九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但是选择投资主体、经营主体等不需要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项目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