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