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