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