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