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