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标底作为评标参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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