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撤回投标的,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接到通知后,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