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九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一般不设置标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