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或者以不合理的地域、行业、所有制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