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四条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