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在中共北京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接诉即办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整体谋划、统筹推进接诉即办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