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9-24 共 38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深化本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改革,提升为民服务水平,规范接诉即办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建立接诉即办制度,围绕“七有”“五性”,坚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 第三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接诉即办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党建引领、改革创新、重心下移、条块联动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 第四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在中共北京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接诉即办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整体谋划、统筹推进接诉即办工作。 第五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接诉即办工作保障,强化监督检查,督促责任落实;协调解决接诉即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社会普遍关... 第六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畅通渠道,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慈善、城乡社区服务等社会... 第七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本市对接诉即办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宣传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八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八条 诉求人为了维护自身、他人正当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可以就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民生需求等方面的事... 第九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九条 诉求人应当如实表达诉求,并对诉求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诉求人应当配合诉求办理工作,尊重工作人员,维护工作秩序,客... 第十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条 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应当通过语音、文字等形式全面、准确、规范记录诉求提出的时间、诉求事项、联系方式等要素,形成... 第十一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一条 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对咨询类诉求,能够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派单至区人民政府,市、区政府部门... 第十二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二条 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派单: (一)对权责明确、管辖清晰的,直接派单至承办单位;其中,直接派单... 第十三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三条 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实施派单,应当在诉求工单上注明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由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 第十四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四条 本市对接诉即办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接到派单的单位不得推诿。 办理诉求涉及其他单位的,首接单位应当牵头协调办理... 第十五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办理诉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联系诉求人,听取诉求人意见建议,了解诉求具体情况。 (二)依法... 第十六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六条 街道、乡镇应当通过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整合辖区资源,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各方研究解决相关诉... 第十七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沟通协调,凝聚共识,协助承办单位处理社区(村)范围内的矛盾纠纷,... 第十八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部门应当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及时梳理总结问题,完善制度机制,健全行业规范,组织、协调、... 第十九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九条 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公共服务保障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对涉及水、电、气、热等重点民生领域... 第二十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于自身难以协调解决的诉求,可以报请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推进京津冀市民服务热线联动和政务服务、便民服务网上通办,对本市异地养老、医疗报销、交通出行等与群众生活...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在京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加大诉求信息沟通和协调解决力度,将诉求人提出的属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国有企...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诉求办理时限期满,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对诉求人进行回访,了解诉求办理情况。

第三章 主动治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三章 主动治理 第二十四条 本市建立综合分析、定期调度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诉求反映集中的高频次、共性问题,开展重点领域和区域治...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三章 主动治理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一)定期分析诉求办理情况,改进工作薄弱环节; (二)...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三章 主动治理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围绕辖区内诉求反映集中的问题,组织居(村)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运用民主...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三章 主动治理 第二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基层自治职能,创新工作方法,发挥社区议事会议、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三章 主动治理 第二十八条 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应当对记录诉求办理情况的数据进行全口径汇总,向承办单位推送工单记录、回访评价等全量数据...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三章 主动治理 第二十九条 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在工作中发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或者风险,应当即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条 本市加强接诉即办工作队伍建设,采取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指导交流、经验总结推广等措施,提升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的政...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部门建立、运行、管理和维护热线数据库,归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业务办事流程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健全接诉即办考评制度,制定考评办法。 考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督促与激励相结合的...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考核机制,对“吹哨”街道(乡镇)和“报到”部门进行双考...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四条 接诉即办工作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市政务服务部门、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应当建立接诉即办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市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接诉即办专项监督,督促各有关单位依法履职。 各有关单位在接诉即办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市建立接诉即办工作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七条 诉求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承办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对诉求人进行劝阻、批评、教育,并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