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九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九条 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公共服务保障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对涉及水、电、气、热等重点民生领域的诉求提供全天候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