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二十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于自身难以协调解决的诉求,可以报请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诉求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必要措施,推动诉求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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