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二十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于自身难以协调解决的诉求,可以报请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诉求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必要措施,推动诉求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