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七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沟通协调,凝聚共识,协助承办单位处理社区(村)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解决公共事务等方面的诉求。
承办单位不得将社区职责清单外的事项交由社区办理,不得将社区协助政府工作的事项交由社区作为主责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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