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五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办理诉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联系诉求人,听取诉求人意见建议,了解诉求具体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办理诉求;确需依法延长办理时限的,向诉求人说明理由,并通报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对受客观因素制约暂时无法解决的,向诉求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在规定时限内向诉求人和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一)及时联系诉求人,听取诉求人意见建议,了解诉求具体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办理诉求;确需依法延长办理时限的,向诉求人说明理由,并通报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对受客观因素制约暂时无法解决的,向诉求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在规定时限内向诉求人和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