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四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四条 本市对接诉即办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接到派单的单位不得推诿。
办理诉求涉及其他单位的,首接单位应当牵头协调办理,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至首接单位;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
提出派单异议的,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办理诉求涉及其他单位的,首接单位应当牵头协调办理,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至首接单位;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
提出派单异议的,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