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三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三条 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实施派单,应当在诉求工单上注明办理时限。办理时限由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行业标准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