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二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二条 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派单:
(一)对权责明确、管辖清晰的,直接派单至承办单位;其中,直接派单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时送区人民政府督促协调解决;
(二)无法直接派单至具体承办单位,但能够确定诉求所属行政区域的,派单至区人民政府协调办理。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推动诉求解决。
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派单工作机制,完善派单标准和工作规范,提升派单精准度,对疑难复杂诉求可以在派单前进行会商。
承办单位对职责、管辖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提出;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派单异议审核机制,协调解决派单异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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