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条 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应当通过语音、文字等形式全面、准确、规范记录诉求提出的时间、诉求事项、联系方式等要素,形成诉求工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