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九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九条 诉求人应当如实表达诉求,并对诉求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诉求人应当配合诉求办理工作,尊重工作人员,维护工作秩序,客观评价诉求办理情况。
诉求人不得恶意反复拨打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时间占用市民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资源妨碍他人反映诉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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