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六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十六条 街道、乡镇应当通过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整合辖区资源,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各方研究解决相关诉求。
区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响应、履职,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调度共同办理相关诉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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