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条 本市加强接诉即办工作队伍建设,采取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指导交流、经验总结推广等措施,提升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