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三章 主动治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三章 主动治理 第二十九条 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在工作中发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或者风险,应当即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