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三章 主动治理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三章 主动治理 第二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基层自治职能,创新工作方法,发挥社区议事会议、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的作用,及时了解、反映居(村)民需求,组织居(村)民参与社区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