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三章 主动治理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三章 主动治理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一)定期分析诉求办理情况,改进工作薄弱环节;
(二)预判季节性、周期性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做好应对准备;
(三)研究新业态、新领域问题,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积极对接市民、企业和社会组织需求,开展源头治理。
承办单位应当利用新闻媒体资源,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响应,推进解决。
(一)定期分析诉求办理情况,改进工作薄弱环节;
(二)预判季节性、周期性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做好应对准备;
(三)研究新业态、新领域问题,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积极对接市民、企业和社会组织需求,开展源头治理。
承办单位应当利用新闻媒体资源,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响应,推进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