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诉求办理时限期满,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对诉求人进行回访,了解诉求办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