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三章 主动治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三章 主动治理 第二十四条 本市建立综合分析、定期调度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诉求反映集中的高频次、共性问题,开展重点领域和区域治理;对持续时间长、解决难度大的诉求开展专题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完善政策措施,明确主责单位,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协同联动,形成条块结合、上下协同的工作合力,集中力量推动问题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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